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二)市政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對本條前款規定的可以不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范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土方作業量大的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已取得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等規劃批準文件,施工現場符合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先期開展土方、護坡、降水等作業,但是最遲應當在主體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建設單位的施工許可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文件。
“申請人提交文件齊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施工許可證;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建筑工程用地進行現場踏勘!
五、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對不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管理、服務和指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