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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1-09-03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報送信息的,分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提供虛假信息或者1年之內多次未報信息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