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 / 正文頁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1-09-03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6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在事故調查結束后,海事管理機構對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責任船舶、有關作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