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再婚公證是指具有涉外業務的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未再登記結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未再婚公證有兩種情況:一是配偶自然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未再登記結婚;二是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向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未再登記結婚。
申辦未再婚公證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向住所地的具有涉外業務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如當事人不能親自前往,則可委托他人辦理。
未再婚公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已出境的應提供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通行證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的結婚證明(可由民政部門出具結婚證明書)及離婚證明(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及生效書)或配偶的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判決書。
3.當事人檔案所保管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未再登記結婚的證明。
應注意的事項:
1.當事人如有兩次以上婚姻,則只需要提供最近一次的有關證明材料。
2.當事人離婚或配偶死亡后,有出境記錄的需先提供境外的未再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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