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活動包括如下內容:(1)審查批捕的決定者是檢察長或監察委員會。一般情況下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則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活動包括如下內容:(1)審查批捕的決定者是檢察長或監察委員會。一般情況下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則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作出審查批捕決定的時間是7天到20天。對已被拘留嫌疑人,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不得超過20日。
(3)審查批捕決定的內容只能是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不能是其他決定(如補充偵查決定)。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4)審查批捕時的訊問犯罪嫌疑人程度。六部委《規定》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認為報請批準逮捕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復核有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犯人、詢問證人。2012年《刑事訴訟法》進一步規定了審查批捕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幾種情形,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5)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監督。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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