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提請申請逮捕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 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 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并移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提請批準逮捕書應當 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 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