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也就是說,信訪程序不可以取代司法程序。
(2)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也就是說,人大常委會職權的事,要到人大常委會辦理;法院職權的事,要到法院辦理;檢察院職權的事,要到檢察院辦理;這三類機關職權的事,不要到行政機關去上訪,也不要不分職權亂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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