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信訪條例規范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或部門不屬于國務院法規的調整范圍,這些機關在處理信訪事項中,遵循信訪條例的原則和精神,在具體辦理程序上,有各自特定的做法。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大、黨委等信訪部門有各自相應的信訪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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