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訪條例》第14條的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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