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到屬地主管機關辦理信訪,直接到上級機關或國家機關上訪,造成屬地主管機關沒有信訪記錄;
(2)不服主管機關信訪回復的,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復查,直接到上級機關或國家機關上訪;
(3)不服主管機關信訪復查的,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信訪復核,直接到上級機關或國家機關上訪;
(4)不服主管機關信訪復核的,不愿意息訴罷訪,直接到上級機關或國家機關上訪;
(5)民事糾紛不走民事糾紛解決途徑,強求要用信訪途徑來解決;
(6)搞不清楚信訪程序與司法程序的本質區別,對在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不服的,或對檢察機關處理的個案不服的,不懂得或不愿意通過法定的申訴糾錯程序辦理,誤以為人大可以直接糾正司法個案錯誤,到人大緾訪的;
(7)上訪人對國家行政機關與人大的法定職能分不清,有的也不愿意分清,把人大和行政機關都當成是政府,誤認為:我有事,就要找你,我找你,你就要給我解決;
(8)出現信訪條例第二十條列舉行為的;
(9)不到法定地點辦理上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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