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可以是一個法律概念,也可以是一個非法律概念。法律意義上的破產,即按破產法所規定的程序對債務人所進行的清算或整頓。
法律咨詢:破產清算律師有哪些職責
律師回答:
1、破產企業債權的審查
2、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審查
3、破產企業財產的產權界定
4、對破產企業投資進行權益比例和股權比例的界定
5、代理破產企業進行起訴和應訴
6、負責財產所有人行使取回權的審核工作
7、負責審核破產企業所簽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決定是否繼續履行
8、負責抵銷權、別除權內容的審核
9、其他應由律師處理的法律事務。
破產清算律師律師如果作為清算組組長,還承擔以下工作:
1、編制清算組工作計劃并報告法院
2、主持清算組的清算工作
3、負責與法院聯絡,向法院報告工作
4、代表清算組對外簽定合同、參加談判、出席會議、代理訴訟等活動
5、以清算組名義向法院及債權人會議起草各類報告
6、掌管清算組公章
7、審批破產清算支出
8、出席債權人會議并代表清算組做工作報告
9、主持清算會議,并形成清算組清算工作會議紀要。
相關法律知識:
破產法中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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