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不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 所謂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不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該條規(guī)定中明示了兩項不立案制度中的內(nèi)容:一是不立案的條件: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控告人的相關權利:包括有權知悉不立案的原因,對不立案決定申請復議的權利。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中還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不立案案件的具體監(jiān)督辦法,這就涉及到不立案制度中的第三個內(nèi)容:不立案的法律監(jiān)督權。上述三個方面的內(nèi)容共同構成不立案制度的完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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