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賠償處理機構:縣以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
2、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其損害的,對于加重部分,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行政賠償范圍: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第 1 頁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5)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行政賠償申請:
(1)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2)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3)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4)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第 2 頁 (5)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賠償申請應當使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被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記入筆錄。
5、行政賠償處理: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2)對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3)對申請有關要件尚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請求人在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 3 頁第十三條 賠償請求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效申請期限內,就未經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單獨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賠償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規定,審查其申請,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賠償請求人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賠償申請的,該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不得無故推諉。
法制機構可以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或提交局長辦公會決定。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對法制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可作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決定:
(1)對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公民人身損害的,或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決定不予賠償。
(2)對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①屬于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決定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按照實際損害確定賠償金額。②屬于違法實施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對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責令停產停業的,根據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確定賠償金額。③財產已經拍賣或變價收購的,給付拍賣變價收購價款。④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⑤屬于違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
第 4 頁賠償處理決定書應當根據賠償決定制作,包括賠償請求及其理由、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的事實、賠償處理決定的內容及賠償請求人的訴權等事項。
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先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予以認定。
經復議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予以維持的,應當在復議決定書中一并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將復議決定書連同賠償申請書一并轉交賠償義務機關,并告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審理期限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復議決定書和賠償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對應予賠償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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