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結論與鑒定意見,有什么不同?
本來在訴訟法中對鑒定結果的提法,都是“鑒定結論”,這是指鑒定人在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的基礎上綜合給出的結果。把“結論”改為“意見”,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提出來的,因為鑒定結果,只是鑒定人個人的認識和判斷,表達的也只是鑒定人的個人意見,對整個案件來說,這些意見只是諸多證據中的一種證據(如果被審判人員采信的話),所以,用“鑒定意見”來表示更為恰當,有利于擺正這類證據在訴訟中的位置。在本質上,這2種提法沒有什么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