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之后,我國部分地區實行生育保險制度改革,所采取的生育保險費用補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分擔式”,即女職工的生育費用由女職工和其配偶的雙方單位共同負擔;二是社會統籌,即通過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繳費,而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由保險
基金支付生育女職工的費用。“分擔式”的辦法簡單,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費,比過去女職工單位負擔生育費用的辦法有了很大進步。但是從社會角度來看,它仍然屬于企業行為,保障范圍窄,調劑功能差,不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同時也不利于社會保險各項目上的銜接,是一種暫時過渡的辦法。因此,從社會保險的基金原理和發展方向看,應該堅持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方式,它符合社會保險“大數法則”。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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