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郭靂:私募基金監管的新規則、新階段、新理念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黨委書記 郭靂教授
市場化融資是現代經濟中工商資本形成的主要途徑,《證券法》新近修訂、注冊制全面實施,邁出了建設現代化資本市場、確立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市場化、法治化融資制度的關鍵步伐。投資基金作為一類重要的金融中介,為投資者提供了規模經濟、期限配置、信息發現等多重經濟功能,幫助投資者有效率地參與市場投融資活動。同時,相較公開市場嚴格的信息披露監管要求,私募以面向適格投資者群體不公開募資的融資方式平衡了發行人的監管成本與投資者保護的需求。概言之,私募基金是市場化融資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本市場差異化、多樣化的體現。
私募基金的實踐發展要求并推動著對其的監督管理。2012年《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該法所調整的范圍,此后2014年、2020年中國證監會又分別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專門強化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于2017年發布征求意見稿,于2023年6月16日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私募條例》出臺標志著私募基金監管進入新階段
第一,監管制度序列更加完備。《私募條例》補充了私募基金監管序列上的缺環,為規范私募基金提供了行政法規層面的依據,能夠更好地平衡監管制度層級與靈活應對行業實踐的需求,豐富完善了相應監管制度體系。
第二,監管客體內涵更加明確。《私募條例》明確創業投資基金屬于一類特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時明確將契約型、公司型及合伙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體納入私募基金的范疇,由《私募條例》調整,從而進一步厘清了監管客體內涵,優化了監管格局。
第三,監管活動環節更加周全。《私募條例》有針對性地就私募基金的資金募集、登記備案、投資運作、信息提供等關鍵環節明晰了監管要求,特別是規定了管理人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具體職責,加強了對管理人信息提供的要求,制度覆蓋更為全面,規范調整了私募基金的全生命周期。
第四,監管法律責任更加有力。《私募條例》針對規范性要求條款逐一設定了法律責任,相較此前行政規章有關的責任條款更為全面、力度又有所強化,進一步約束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的不當行為,增強對私募基金的事中事后監管手段。
二、《私募條例》規制內容展現了私募基金監管新理念
第一,規范基金運作。傳統金融監管理念認為,私募投資者有能力保護自己,因而通過豁免信息披露的方式放松了對發行人的監管要求。然而現實中的情況并非總是如此。《私募條例》適時作出應對,適度介入私募基金的運營,著眼私募基金運作周期的各個環節,重點規范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環節,強化要求管理人的信息提供,實現行業的正本清源,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的規范運作,保障投資者的正當權益。
第二,防范行業風險。自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以來,私募基金的投資活動對于整個金融系統穩健性的潛在威脅引發了各國監管部門的關注。回應私募基金行業實踐發展及其出現的問題,《私募條例》借鑒域外先進經驗,堅持強化風險源頭管控,突出對關鍵主體的監管要求。同時結合我國制度與現實,通過多個條文建立了層層匯總、多部門合作的立體化信息機制。具體而言,《私募條例》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報送要求,賦予了中基協信息要求、信息匯總、信息保密和信息報送職責,構建了證監會與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省級地方政府之間的私募基金監管信息共享、風險處置協作機制,實現了行業信息的逐級匯總和綜合處理,有助于高效應對私募基金行業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
第三,加強人員監管。私募基金是一類高度專業性的投資組織及運作活動,從業人員是私募基金運營的核心。《私募條例》突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以負面清單、持續性規范要求等方式強化源頭管理,明確登記和注銷登記的相關規定。同時,《私募條例》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控人、合伙人予以規范,記錄并公開相關人員的誠信信息,建立健全監管部門、地方政府之間關于管理人信用信息共享、風險處置協作機制,從而有效防范化解行業風險,提升行業發展水平。
第四,探索差異監管。《私募條例》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鼓勵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方面發揮作用,繼而以專章規定了對創業投資基金的差異化監管,明確創投基金的定義和設立條件,規范其投資行為,并明確給予政策優待,支持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的合理展業需求,在監管和管理方面提供便利。《私募條例》有助于規范創業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有效落實對創業投資基金的差異化制度支持,培育長期機構投資者,是對私募基金差異化監管深化探索的積極一步。
總體而言,《私募條例》制定統籌了發展和安全,注重規范監管與尊重市場規律相結合。其實施代表著我國私募基金監管進入到新階段,也展現出私募基金監管的新理念。該條例既與現有監管制度相銜接,又結合域外經驗和行業做法,針對相關領域實踐中的亂象適時適度作出監管回應,提出了新要求,建立了新機制,也為未來私募基金的規范運營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