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當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紛繁復雜要濃縮進一部厚厚的民法典時,剝開每一個制度設計背后嚴密的邏輯結構,呈現給我們的是一整個社會的價值觀、精神風貌的底色。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民法總則第一章第一條如此開宗明義。
專家表示,民法總則中立法目的里蘊含的價值追求,正是讀懂這部新近出臺的重要法典的一個窗口。
以法安天下,以德潤人心
這些年,熱點社會新聞中常常有好心人挺身而出、見義勇為,卻反而可能被要求賠償,讓英雄“流血又流淚”。長此以往,誰還敢對陌生人出手相助?
民法總則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不僅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且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不遠人,民法乃至法律中充滿著濃厚的人文關懷色彩。”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助理王雷認為,民法總則第183條、第184條中關于對見義勇為行為的鼓勵和寬容,是團結互助、友善待人的社會美德在民法典具體規則中的體現,增強了民法典的道德底蘊。
以法安天下,才能以德潤人心。在一個利益日趨多元、結構深刻變動的社會中,道德價值的堅守更加離不開可靠制度的支撐。老百姓對于得到廣泛認同、較為成熟的道德要求及時上升為法律規范有迫切需求。
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雖然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但是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也是現代國家民法或者家庭法一致承認的基本規則,“民法總則創新了自然人民事主體的傳統理論,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與人文精神,值得點贊。”
用法典傳承尊老愛幼美德
作為規范公民民事生活的法律,民法總則在制定時就注意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其中,用法律為道德立威。
民法總則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撫養教育’‘贍養扶助’,這些詞語所凝結的是中國人祖祖輩輩、子子孫孫綿延不息、源遠流長的奧秘。”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黃忠說,民法總則不僅對父母、子女等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概括性規定,而且還通過具體規范的設計,將其細化、實化,尤其是通過監護制度的完善為傳統美德的當代傳承提供了激勵。
此次民法總則專門創新設計了“遺囑監護”“協議監護”等制度,解決了監護人去世或監護人變更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同時還規定,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面對日益嚴重的老齡化趨勢,民法總則更是極具前瞻性地規定了成年人監護制度。“當失能成年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比如房屋被違法拆除,人身被非法侵害時,他事先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就可以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黃忠說。
為防止監護人濫用權利,民法總則還規定,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法典之魂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時表示:“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全過程,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強化規則意識,增強道德約束,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
翻開民法總則,從第一章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已經貫穿在法典基本原則之中。
“平等”是法治最基本的理念與價值,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公正”代表著手持天平、不偏不倚的價值追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誠信”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重點內容,也是現代社會協作的潤滑劑——“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王雷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表達了民法上最重要的價值取向,是構建民法的內在實質體系的依據,也是自由、平等、誠信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民法體現。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她在理性中融貫著溫情,在規則間傳遞著價值。民法典的編纂,不只是一本“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更是用基本法的形式來表達中國人的民族性格,融入人們的精神特質和文化特征,反映我們這個偉大時代里應有的價值追求。